
魏桐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 科学评定物业等级标准及合理确定物业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物业等级评定标准体系
您在提案中提出“制定统一量化指标”“优化评定流程”等建议,我局自2017年起即启动相关研究工作,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体系。
(一)五级服务等级标准已实施七年
我局从2017年开始研究物业管理标准化工作,2019年出台《关于印发<盘锦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盘锦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盘锦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分标准>的通知》,将物业服务分为一到五级共五级标准,每级标准包含基础管理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管理服务、绿化养护管理服务、创新效益与业主评价8个方面进行赋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考核内容和分数。
实践看,通过对参加相同等级服务考核评分标准的物业项目考核成绩排名,间接衡量各物业项目的实际服务质量及与对应的服务标准间的差距,为小区业主与物业企业协商改进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推动构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形成价级对应、质价匹配的良性发展环境。
(二)引入多元评定机制
在现行考核体系中,我局已推行“企业自评+主管部门考评+业主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评定机制。2025年度物业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已于2026年4月完成并公示。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评定流程,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测评,增强评定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已实现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需求变化和行业技术进步,我局定期对考核内容和分数进行修订完善。同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约谈物业企业,将评定结果与企业信用挂钩,形成良性竞争格局。
二、关于完善物业费定价与调整机制
您在提案中提出“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业主参与定价”“创新定价模式”等建议,切中当前收费乱象的症结所在。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市发改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前期物业指导价制定工作,现已形成初稿。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前期物业指导价制定工作。同时,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前期物业需要遵循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指导价,非前期物业执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政府部门无权制定调价办法。
(三)保障业主定价参与权
对于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须在销售前明确收费标准并公示。对于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费的调整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关于强化行业监管与信用建设
您在提案中提出“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等建议,我局已在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层面取得积极进展。
2026年4月,我局正式印发《盘锦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了涵盖物业企业基础信息、服务履约情况、投诉处理记录、业主满意度、奖惩情况等多维度的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结果与物业项目招投标、评优评先、等级评定等挂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关于推动业主自治与行业共治
您在提案中提出“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信息公开与透明”“培育行业自律组织”等建议,是构建共治共享格局的重要支撑。
(一)业委会建设持续推进
我局指导各县区落实《盘锦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业委会成立提供经费保障。目前,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物管会)组建率已达较高水平。
(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
我局要求物业企业通过公示栏等渠道,定期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明细、公共收益收支等信息。在2025年开展的物业服务履约及公共收益专项整治中,已完成81个小区的信息公开情况抽查,现场指导纠正存在问题,确保业主知情权得到保障。
联 系 人:杨 笑
联系电话:2822013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