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黎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系统优化物业管理,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物业费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市发改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前期物业指导价制定工作,现已形成初稿。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前期物业指导价制定工作。同时,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前期物业需要遵循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指导价,非前期物业执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政府部门无权制定调价办法。
二、关于强化老旧小区改造与长效管理
2019年至2025年,全市上下统筹联动、有序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其间各区县累计完成改造小区83个,覆盖楼栋1429栋、居民60074户,改造总面积达574.65万平方米。项目累计总投资15.73亿元,其中对上争取资金10.70亿元。解决老旧小区设施陈旧、功能缺失、环境脏乱等突出问题,城区居住品质、城市整体形象实现稳步提升。2026年,我局完成全市2000年底前老旧小区统计汇总,编制了《2025-2027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下一步将逐步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三、关于规范赋能业主委员会建设
一是持续推进业委会组建。我局指导各区县、辽滨经开区制定年度业委会、物管会组建计划,全力推进业主自治组织建设。目前,全市635个住宅小区里现有住宅小区业委会139个、物业管理委员会407个业主自治组织覆盖率85.98%组建率,业主自治组织处于全省前列水平。二是完善业委会运作制度建设。2026年1月,我局修订印发《盘锦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业主大会续聘、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指引》等文件,配套出台了《盘锦市物业管理示范文本汇编》,为业委会组建、规范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关于健全维修资金补建续筹机制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开发建设单位负有管控义务,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不得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住建部门主要承担政策宣传、归集监管、督促引导职责,督促业主按规定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共有、自主决策原则,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在管理规约中明确资金余额预警及续筹程序,鼓励将公共收益按比例补充维修资金。
五、关于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协同治理格局
探索推进智慧物业建设。探索依托智慧物业平台,逐步打通线上报修、业主表决、诉求反馈等服务功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增设智能门禁、电梯阻车、智能充电等设施,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便民服务,将数字化服务成效纳入信用管理,以智慧化手段助力物业治理提质。
联 系 人:杨 笑
联系电话:2822013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