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无废细胞"建设经验、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的提案》收悉。我局认真研究,现就物业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和下一步措施答复如下。
一、以合同备案为抓手,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垃圾分类法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前端执行的关键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作出规范。我局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环节,将垃圾分类管理职责列为合同必备条款,要求合同中载明分类投放点管理、桶边巡查、台账记录、保洁配合等具体内容。新建物业项目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垃圾分类条款的,退回补正后重新备案。已备案存量项目,结合合同续签、变更节点逐批补充完善。同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垃圾分类日巡查制度,对收集点卫生状况、标识完好性、居民投放准确率每日检查并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当日整改。
二、以信用评价为杠杆,建立垃圾分类奖惩联动机制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我市已建成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将生活垃圾分类执行情况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有垃圾分类宣传栏、垃圾分类常识宣传内容。按垃圾分类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齐全完好美观,垃圾无散落、无异味;保持垃圾收集点周边环境整洁。
三、以管理规约为载体,将垃圾分类纳入小区自治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决定。《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作出约定。在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时,将垃圾分类条款写入管理规约作为重点督导事项。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要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指导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修订完善现有规约,将居民分类投放行为纳入规约约束范围。
四、以业主共治为根基,构建常态长效参与机制
垃圾分类的最终成效取决于业主的自觉参与。一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宣传栏、电梯轿厢、单元门厅等公共空间张贴分类指引海报,每季度更新内容;利用业主微信群每周推送分类知识和红黑榜——对持续准确分类的楼栋予以表扬,对混投率高的楼栋进行提醒。二是在物业服务合同续签时,将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作为物业企业续聘的重要参考,业主大会可根据分类管理情况对物业企业作出留用或更换决议,形成"居民监督—物业执行—业主评价"的闭环。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感谢韩巍委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持续推动物业行业在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