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2025〕101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