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住建局,双台子区城建中心、兴隆台区城建中心,辽滨经开区建设管理部、高新区生态环保和建设管理部,市政集团: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以及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盘锦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巡查养护管理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管理、权责明晰、快速处置、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巡查养护机制,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满足城市生产生活需求和安全保障要求。
(二)责任分工
各县区、经济区及市政集团作为辖区内市政设施巡查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管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隐患整改及档案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巡查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城市道路照明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标准
按照《DB50/T 233-2020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要求,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安全管理,照明设施包括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路灯基础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要保持完好,功能配套,路通灯亮,无损坏,市政道路路灯安装率力争100%、亮灯率≥95%。
二、抓好巡查维护管理
(一)建立完善制度
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及市政集团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巡查维护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生产制度,逐步推进城市照明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保证维护质量、照明效果。
(二)提高维护时效
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及市政集团要加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巡查力度,对辖区内所有路灯设施每月完成一轮全覆盖巡查,重点排查照明灯具、灯杆、线路、配电箱等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设施完好数量、损坏位置及故障类型,建立巡查台账,确保巡查无死角、无遗漏。及时排除故障隐患,巡查中发现一般路灯故障(如灯具损坏等),力争在48小时内完成整治修复。
如遇路灯故障量较大、重大故障和系统性故障,极端天气(如台风、暴雨)或复杂地下管网导致的故障,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采取临时措施,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缩短故障影响时间,同时做好现场安全警示防护。故障维修完毕后继续开展新一轮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
(三)做好维护安全
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市政集团要加强路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维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作业期间,确需带电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实施作业,作业过程中做好警示标志,作业人员穿戴防滑鞋、绝缘手套、佩戴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维护作业做到“快进快出”,原则上不在白天上下班高峰时段进行,应尽量减轻维护作业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四)加强设施管理
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市政集团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巡查管理,禁止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电缆、管道上方挖掘,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照明设施等行为。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管理单位同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将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
(五)科学智慧管理
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市政集团要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做好项目包装,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探索政府和企业合作等方式,做好照明设备维修更换,逐步解决老化问题,采用限时亮灯节电模式,缓解财政资金逐年缩减不足的困难,持续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智慧化改造,探索建立智慧管理平台,推进智能控制系统统一管理,科学控制照度,节约能源,实行“人工+智能”管理模式,保障居民出行安全,让城市更有温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市政集团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城市道路照明标准规范,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规范有序运行。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市政集团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协调,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及时拨付,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巡查维护。
(三)严格考核督导
市住建局定期对城市道路照明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市政集团要对标现行城市照明日常管理工作考评要求,委托第三方的要认真做好服务考核,自行养护管理的要积极查找不足、多措并举、落实整改,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巩固工作成果,切实促进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