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强化物业管理 取消物业费的建议》(第60号)的答复
徐玉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物业管理,取消物业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尚未对物业费收取问题进行修改,取消物业费涉及面广,需要有法规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建议,针对强化物业管理、取消物业费收缴的建议,将在未来工作中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不断探索,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就目前而言,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1、加大政府政策支持。一是2024年盘锦市政府持续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作为2024年民生实事之一。组织开展了盘锦市2024年物业管理提升行动。二是加强物业行业党的建设,推动建立市、县区级物业行业党委组建工作。2024年市住建局推动了全市物业行业党组组建工作,形成市级物业行业党委为主、县区级行业物业党委为辅的物业行业党组织,强化了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坚持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将物业管理工作积极融入社区治理,主动配合街道(社区)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健全党建引领下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着力构建“党建引领、行业指导、基层主抓、业主参与、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新模式和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2、加强业主自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为充分发挥其在小区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物业管理问题和矛盾纠纷的沟通协调效能。一是加大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力度。指导街道党组织要全面掌握住宅小区是否达到法定召开业主大会条件,及时推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暂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牵头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二是提高业主委员会人选质量。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推荐和审核把关,清理规范未经合法程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三是要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等制度,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使用、业主委员会成员调整、物业服务企业更换、公共收益使用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重建等事项决策办法等,业主委员会在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前,应事先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经社区党组织审议后再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指导县区住建部门定期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帮助提高履职能力和守法意识;五是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约定的决定,属地街道(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未正常依法履职的,街道(镇)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街道(镇)应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依法对原业主委员会相关成员追究相应责任。
3、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权责清单
一是根据《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各部门“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物业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明确和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明晰政府公共管理与物业企业服务的责任边界。二是加强与市营商局的工作对接,制定完善各部门(单位)物业管理职责清单,明确各类物业管理和执法事项的主管部门、业务流程、咨询投诉方式,提高热线平台转办精准度和工作效率,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三是推进住建、城管执法、公安、应急、消防、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入住宅小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落实“管理进小区、执法进小区”,加大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不断规范物业市场管理行为。
4、加强物业管理力度。一是开展物业管理提升行动。2024年市住建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盘锦市2024年物业管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全市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2024年物业管理提升行动。组织各县区、经开区住建部门结合做好“创城”迎检工作,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巡查检查力度,重点对小区环境卫生清理不及时、基础设施维修养护不到位、公益广告及建筑外立面污损破损、飞线充电、违规停车等问题进行了排查整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其依法规、依合同认真履责,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做好物业类投诉前端处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健全完善物业投诉受理、反馈机制,认真研究业主诉求问题的具体成因和处理方案,及时解决业主投诉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物业管理问题解决在萌芽和初发阶段,从源头上解决信访投诉量大问题,切实减轻街道、社区负担。三是要强化源头治理,着力解决开发建设单位违法交付和物业企业服务不规范的问题。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建设、销售、交付等行为,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物业交付使用和承接查验等相关规定,确保向业主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保障业主入住后物业服务的有效实施。住建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力度,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行业规范,加强服务力量,提高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全心全意做好主责主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是加强住宅小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各物业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确保小区设施安全运行。截至目前,全市各物业企业累计排查发现各类隐患问题5810项,已完成整改3896项,其余问题隐患正在整改中。各街道(镇)累计发现隐患问题567项,已完成整改408项,其余问题隐患正在整改中。在此基础上,各县区住建部门结合实际,加强了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督查检查,并督促企业逐项进行整改。
5、加强行业指导,开展培训提高人员素质。2024年我局结合民法典施行后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对我市已经出台的《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9项配套文件及8个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梳理修改,制定并下发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以及业主委员会换届流程及操作等指导文件,解决基层在具体工作中依据不充分、抓手不足等问题。同时,在今年计划开展10场次、参训人员800余人次的物业管理知识专题培训,解决基层人员物业监管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足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6、加强信息公开,增强物业服务便利度。各住建部门指导物业企业持续推进了物业管理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现已通过辽宁省“阳光三务”平台,录入住宅小区区域范围、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共设施维修等物业管理信息4378项,经审核已发布3709项;督促指导物业企业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在311个小区、6094栋居民楼的18126个单元门内张贴公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维修服务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方式,为业主咨询、报修和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7、开展满意度调查,促进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了解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真实评价,市住建局部署开展了住宅小区业主满意度调查工作,要求物业企业定期进行问卷调查,有针对性地推进解决小区居民关心、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年内全市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满意度调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以此促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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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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