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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议》(第6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09 浏览次数:4

王东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老旧小区增建、补建自行车充电桩,人流密集活动地区增建充电桩的建议

2024年盘锦市政府着眼当前我市住宅小区业主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将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作为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之一予以推进,计划年内推进完成60个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试点(其中盘山县9个、双台子区8个、兴隆台区28个、大洼区15个),以点带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增设范围和规模,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难题。同时,为规范既有住宅小区公共集中充电装置点建设,市住建局与辽宁蓝绘勘察设计院拟定了《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公共集中充电桩设施建设基本要求(标准)》,目前正在组织专家论证,待论证通过后,将印发至各县区。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各县区住建局对本辖区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分别形成摸底台账。在结合本辖区需求实际、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确定了2024年各县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公共集中充电装置点名单及工作方案;下步将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建设工作预计与11月底前全部结束,届时将有效缓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和违规充电现象。

二、针对保障充电桩的服务质量和加大宣传提醒市民正确使用充电设施的建议

一是市住建局为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经开区住建部门组织辖区物业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其他安全隐患情况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求各县区、经开区住建部门也要深入小区,对各物业企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协调街道(镇)做好无物业企业管理小区的相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二是立即采取行动,多方协同开展整治。全市各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按照各级工作部署,立即组织开展了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全隐患,人车同屋,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入户充电,电动自行车在建筑首层门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小区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违规停放或充电,私拉乱接以及飞线充电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治。对在排查整治中遇到阻力和困难的,物业企业及时联系所在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到场共同对相关业主进行劝导或予以强制清理。截至目前,全市616个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或街道(镇)累计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和各类消防安全隐患8244项,极大降低了住宅小区发生安全事故概率,维护和保障了小区业主居住安全。三是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取得扎实成效。在组织全市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县区、经开区住建部门也分别深入本辖区各小区进行了督导检查,积极推进排查整治。在此期间,各县区、经开区住建部门累计出动160余人次,抽查检查住宅小区210个,督促物业企业整改有关问题200余项;市住建局督导组对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大洼区的84个小区进行了抽查,发现各类问题328项,均督促相关物业企业和属地住建部门进行了整改。

三、针对加大宣传,提醒市民文明用电的建议

市、县区住建部门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协调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属地街道(镇)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联动,积极解决物业企业清理整治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全面消除小区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维护和保障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健全完善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推进各级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物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结合实际加大相关法规和安全管理常识的宣传力度,引导业主自觉遵守法规和小区业主规约,积极参与小区综合治理,维护小区公共安全。

联 系 人:杨笑

联系电话:2822013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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