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惠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费缴纳问题的提案》(第22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结合我市供热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问题的认同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费用。
二、对提案建议的采纳及工作举措
(一)规范空置房报停全流程,加大政策宣传普及
市住建局组织全市供热企业、开发企业开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专项普法培训,明确拆解质保期两条核心规则:一是两年质保期、持续供热用于设施质量检验;二是入住与否决定缴费主体,纠正供热企业断章取义曲解法规、转嫁热费的错误做法,统一行业执行标准。三是明确开发商、物业公司严格执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费用。
(二)厘清交房供热费权责,严控交房捆绑收费行为
市住建局督促县区住建部门、开发企业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室内供热设施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于未按照施工图进行室内供热设施的不予竣工验收。对于代表提出的已交房、未安装室内供热设施的,开发企业、供热企业须以书面告知“办理入住”认定标准、交房时限、逾期收房对应的热费责任,未完成书面通知产生的纠纷及热费由企业自行承担。建立新建小区质保期热费台账监管机制,以商品房竣工验收、业主入住登记时间为节点,区分开发商缴费房源与业主缴费房源,供热企业按月上报空置房源采暖费收缴记录。对不向开发商追缴欠费、转而向未入住业主收费的供热企业,责令限期退费、实施行业信用扣分,情节严重依法处罚;供热企业不得以房屋交付前存在历史采暖欠费为由,拒绝为新业主办理供热开通、用户更名手续。接到群众反映违规追缴往年热费投诉后,住建供热管理科室实行当日受理、3日内核查处置,及时纠正供热企业违规行为;将质保期热费足额缴纳纳入新建小区供热配套验收硬性条件,开发商未结清小区空置房源质保期采暖费的,暂缓供热备案、暂缓竣工交付核验,从源头堵住供热企业向居民转嫁欠费的漏洞;住建部门在商品房竣工验收、物业备案环节开展常态化核查,对捆绑收费、违规预收热费企业责令整改、予以通报。
(三)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落实两部制热价政策
一是强化新建住宅工程验收把关,将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检定合格作为小区供热配套验收硬性指标,未达标不予供热备案,督促开发商足额承担计量设备采购安装费用。二是加快新建小区计量收费全覆盖,联合发改部门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公开基础热价、计量热价计算方式,引导居民按需用热、合理缴费,减少面积计费带来的不公平问题 。
(四)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高效化解供热缴费纠纷
一是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合街道社区、供热企业、物业、司法所设立供热纠纷联合调解点,针对新建小区交房热费争议、温度不达标、报停纠纷实行一站式受理,现场协调开发商、物业、供热企业厘清责任。二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依托12345政务热线建立供热缴费问题专项督办机制,对群众重复投诉、违规收费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供热企业信用考核,作为次年供热经营权评审依据。
(五)常态化开展行业巡查
市住建局供热管理科室每年度供暖前期,对全市新建楼盘开展供热收费专项检查,对违规收费、拒不落实计量收费、限制业主报停的开发企业、供热单位依法处罚;通过社区公告、楼盘交房手册、官方公众号普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提升业主、房企、物业法治意识,从源头减少供热缴费矛盾。
三、下步工作安排
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费缴纳管理,是优化民生服务、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供热实际,吸纳提案建议,出台细化管理举措,压实开发企业、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群众供暖缴费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群众冬季供暖获得感、满意度。
再次感谢您对供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王 鹏
联系电话:2823909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