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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全市各区县、经济区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6 浏览次数:40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2026年全市各区县、经济区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6日

 

2026年全市各区县、经济区收购

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要求,持续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盘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全年收购计划

按照《盘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收购工作安排,结合大洼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调整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的函》、兴隆台区政府制定的《关于调整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计划的申请》、辽滨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的函》,在2025年收购完成情况基础上,现制定2026年全年收购存量商品房计划如下:

盘山县2026年计划完成收购存量商品房117套;

双台子区2026年无任务;

兴隆台区将202套收购任务调整至辽滨经开区,2026年无任务;

大洼区将149套收购任务调整至辽滨经开区,2026年无任务;

辽滨经开区2026年计划完成收购存量商品房351套。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盘山县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分别指定国有企业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指导、金融支持、统筹收购、监管运营等方面主导作用。收购中要尊重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对象等各方主体意愿,由开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决定出售商品房条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贷款支持条件;由保障对象根据房源区位、品质、价格等自主选择参与配租。

(二)坚持以需定购。盘山县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总体情况,细致开展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群体保障性住房需求摸排,重点满足新毕业大学生、进城农民工和引进人才群体多层次住房需求,提前汇总归集保障性住房需求信息,结合本地区商品房市场库存总量、户型、位置、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用于收购房源。

(三)坚持规范实施。盘山县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要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收购房源基本条件、操作程序、定价机制,按照保障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原则,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和成本测算,坚持“成熟一个、收购一个”,确保房源收购过程公开公正,规范透明。收购主体要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企业对接,申请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用足用好金融政策。各区县、辽滨经开区项目完成收购后,要确保收购房源能够有序配租,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可持续运营。要对保障性住房收购、租赁、装修改造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管,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套取优惠政策。

(四)健全工作机制。盘山县、辽滨经开区要将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确保完成收购和推动有效配租为目标导向,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健全跨部门工作机制,统一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攻坚克难,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辽滨经开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官方平台多渠道向社会准确发布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信息,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力度宣传保障性住房工作进展,增强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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