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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5 浏览次数:91


关于印发《盘锦市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及辽滨经开区社会工作部、住建局(建设部)、司法局、初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降低涉物业服务投诉和诉讼案件数量,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盘锦市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区县、辽滨经开区住建局(建设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于2025年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一次《方案》落实情况和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

联系人及电话:

市委社会工作部:李晓楠,13043872228

市住建局:周军伟,2822013,13050897533

市司法局:靳岩,18642710009

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鑫,13804273322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盘锦市委社会工作部

盘锦市司法局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盘锦市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深化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降低涉物业服务投诉和诉讼案件数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决策部署,围绕省住建厅等四部门《任务清单及部门职责》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构建“党建引领、部门协同、多元共治、法治保障”的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持续提升治理效能。2025年,全面排查辖区内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隐患,建立动态台账,实现涉物业服务投诉量同比下降10%以上,诉讼案件数量减少10%以上;此后逐年持续推进,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物业服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物业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物业行业党建工作

1.市级物业行业党组织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制定印发年度物业行业党建工作要点,指导协调区(县)级物业行业党组织加强对物业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大洼区住建局加快推进组建成立区级物业行业党组织,完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2.全面摸清物业行业党建工作底数,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共建等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及时建立党组织,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党组织应建尽建、党的工作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社会工作部、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3.各物业行业党组织要积极对接社会工作部门和街道(镇)共同加强对物业企业(项目)党建工作的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全面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通过创建“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志愿服务队”等方式,积极承担和参与社区党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进住宅小区共建共治共享,打造“红色物业小区”党建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单位:市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社会工作部、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4.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考评办法,严格落实《盘锦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以年度为周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考核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5.强化信用信息考核结果运用,大力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住建局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加大曝光力度,取消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一年内禁止在本市参与新建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同时由各区县、经开区有关部门依规进行约谈、告诫、书面警示、责令整改、加强监管,加大日常督导检查频次;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考核成绩优秀的企业,在全市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企业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时予以优先推荐,在参与前期物业投标活动时建议予以加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三)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行为

6.认真落实《盘锦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的通知》(盘住建发[2020]17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及时通报违规行为,督促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开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7.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将投标承诺内容纳入合同,并参照盘锦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制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展定期评估,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四)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

8.制定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情形、流程和有关要求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有序退出物业项目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9.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业主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等物业企业应及时退出物业项目的情形,物业企业拒不撤出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五)推动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

10.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利用公示栏、电子滚动屏等方式,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有偿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11.对物业服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公示收费信息或涉嫌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等违法线索,要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12.物业行业协会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倡议,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法经营、规范收费”承诺书。(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物业管理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六)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13.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畅通业主诉求沟通渠道,完善业主投诉受理机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随时收集、受理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妥善处理。对于业主反映的合理化诉求和物业管理工作意见建议,要会同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加快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业主;对于不属于物业企业职责范围内或不合理诉求、意见或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得到业主的理解。(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物业管理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持续推进)

14.继续督促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各楼栋单元门内张贴公示各相关行政部门、专营服务单位咨询服务电话,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单位物业管理职责清单,协调各单位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和报告登记制度,推进管理和执法进小区,直接受理居民咨询投诉问题,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问题居民咨询投诉问题直达通道,及时处理监管职责内的矛盾纠纷,减少咨询投诉受理流转环节,提高问题处理解决效率,减少越级投诉数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物业管理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持续推进)。

15.学习省内外其他城市的典型经验做法,推进建立市级物业投诉举报平台,接受业主在线反映物业投诉问题,督促相关物业企业在线接收、处理业主投诉举报,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督投诉处理全过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七)建立健全四级人民调解机制

16.发挥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示范带动作用,指导各区县住建部门结合实际,会同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矛盾纠纷;各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解决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场地、经费、案源委派等问题。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设立调解室、联络站,及时受理物业矛盾纠纷并开展调解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司法局、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司法局、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17.街道(镇)充分发挥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积极开展物业疑难纠纷调处工作。人口总量大、密度高、物业纠纷多发的街道(镇),可以根据需要单独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辖区内的物业疑难纠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18.各街道(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通过吸收社区民警、社区(村)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有关人员,加强对辖区内一般性物业纠纷的排查、预防、受理、调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八)落实好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19.市、区县住建局要按照市委政法委统一部署,安排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住建部门工作人员进驻本级综治中心,开展物业法规知识咨询、宣传和疑难纠纷调解服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各区县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持续推进)

20.市、区县住建部门要在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积极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联动,指导推进物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整合专业调解资源,接受法院委派委托,为当事人调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各区县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九)发挥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制度效力

2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22.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且协议具有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的,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经开区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十)依法依规判决物业费违约案件

23.对于业主违约的拖欠物业费案件,依法依规判决缴纳物业费违约金,发挥司法正向作用,提高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自觉性,引导业主按时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经开区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十一)推动符合条件的案件“简案快审”

24.对争议小、标的小的简单案件,引导当事人采用简易程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对存在系列案、批量案倾向的,探索采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稳妥处置类型化纠纷。探索“类案智审”,利用信息化系统批量生成裁判文书,提高审判效率。(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经开区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十二)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宣贯

25.市住建局联合市物业行业协会邀请专家对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及社区相关人员进行物业方面政策法规培训,进一步提升各级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建设部,市物业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26.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建设部、市物业行业协会及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开展物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宣贯,让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知法懂法,依法办事,逐步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建设部,市物业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三、职责分工

(一)社会工作部门

负责指导推进物业行业党的建设,加强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项目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规范和提升党的组织生活质效。指导健全党建引领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党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促进党的建设与物业服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二)住建部门

负责加强源头预防和减少物业纠纷,加大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力度,对物业企业存在的服务质量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和监督检查,引导物业企业规范管理。加强物业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给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专业培训和专业人才等方面支持。

(三)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化指导,推动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物业纠纷调处化解力度。落实分级培训责任,不断提高调解员物业纠纷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巧能力。

(四)人民法院

负责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落实委派、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对起诉到法院的物业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先行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行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依法及时审理。加强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依法判决撤离但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强制执行。

(五)街道、镇

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居(村)民委员会

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依法调解物业领域民间纠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市各相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区县、经开区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细化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 “一盘棋” 思想,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沟通协作。住建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社会工作部门统筹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司法部门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作用,人民法院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定期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增强物业企业和业主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于印发《盘锦市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5 浏览次数:91

 


关于印发《盘锦市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及辽滨经开区社会工作部、住建局(建设部)、司法局、初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降低涉物业服务投诉和诉讼案件数量,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盘锦市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区县、辽滨经开区住建局(建设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于2025年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一次《方案》落实情况和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

联系人及电话:

市委社会工作部:李晓楠,13043872228

市住建局:周军伟,2822013,13050897533

市司法局:靳岩,18642710009

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鑫,13804273322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盘锦市委社会工作部

盘锦市司法局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盘锦市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深化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降低涉物业服务投诉和诉讼案件数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决策部署,围绕省住建厅等四部门《任务清单及部门职责》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构建“党建引领、部门协同、多元共治、法治保障”的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持续提升治理效能。2025年,全面排查辖区内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隐患,建立动态台账,实现涉物业服务投诉量同比下降10%以上,诉讼案件数量减少10%以上;此后逐年持续推进,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物业服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物业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物业行业党建工作

1.市级物业行业党组织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制定印发年度物业行业党建工作要点,指导协调区(县)级物业行业党组织加强对物业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大洼区住建局加快推进组建成立区级物业行业党组织,完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2.全面摸清物业行业党建工作底数,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共建等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及时建立党组织,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党组织应建尽建、党的工作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社会工作部、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3.各物业行业党组织要积极对接社会工作部门和街道(镇)共同加强对物业企业(项目)党建工作的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全面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通过创建“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志愿服务队”等方式,积极承担和参与社区党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进住宅小区共建共治共享,打造“红色物业小区”党建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单位:市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社会工作部、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4.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考评办法,严格落实《盘锦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以年度为周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考核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5.强化信用信息考核结果运用,大力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住建局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加大曝光力度,取消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一年内禁止在本市参与新建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同时由各区县、经开区有关部门依规进行约谈、告诫、书面警示、责令整改、加强监管,加大日常督导检查频次;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考核成绩优秀的企业,在全市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企业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时予以优先推荐,在参与前期物业投标活动时建议予以加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三)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行为

6.认真落实《盘锦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的通知》(盘住建发[2020]17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及时通报违规行为,督促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开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7.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将投标承诺内容纳入合同,并参照盘锦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制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展定期评估,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四)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

8.制定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情形、流程和有关要求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有序退出物业项目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9.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业主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等物业企业应及时退出物业项目的情形,物业企业拒不撤出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五)推动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

10.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利用公示栏、电子滚动屏等方式,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有偿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11.对物业服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公示收费信息或涉嫌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等违法线索,要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12.物业行业协会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倡议,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法经营、规范收费”承诺书。(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物业管理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六)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13.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畅通业主诉求沟通渠道,完善业主投诉受理机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随时收集、受理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妥善处理。对于业主反映的合理化诉求和物业管理工作意见建议,要会同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加快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业主;对于不属于物业企业职责范围内或不合理诉求、意见或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得到业主的理解。(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物业管理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持续推进)

14.继续督促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各楼栋单元门内张贴公示各相关行政部门、专营服务单位咨询服务电话,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单位物业管理职责清单,协调各单位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和报告登记制度,推进管理和执法进小区,直接受理居民咨询投诉问题,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问题居民咨询投诉问题直达通道,及时处理监管职责内的矛盾纠纷,减少咨询投诉受理流转环节,提高问题处理解决效率,减少越级投诉数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物业管理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持续推进)。

15.学习省内外其他城市的典型经验做法,推进建立市级物业投诉举报平台,接受业主在线反映物业投诉问题,督促相关物业企业在线接收、处理业主投诉举报,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督投诉处理全过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长期推进)

(七)建立健全四级人民调解机制

16.发挥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示范带动作用,指导各区县住建部门结合实际,会同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矛盾纠纷;各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解决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场地、经费、案源委派等问题。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设立调解室、联络站,及时受理物业矛盾纠纷并开展调解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司法局、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司法局、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17.街道(镇)充分发挥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积极开展物业疑难纠纷调处工作。人口总量大、密度高、物业纠纷多发的街道(镇),可以根据需要单独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辖区内的物业疑难纠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18.各街道(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通过吸收社区民警、社区(村)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有关人员,加强对辖区内一般性物业纠纷的排查、预防、受理、调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八)落实好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19.市、区县住建局要按照市委政法委统一部署,安排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住建部门工作人员进驻本级综治中心,开展物业法规知识咨询、宣传和疑难纠纷调解服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各区县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持续推进)

20.市、区县住建部门要在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积极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联动,指导推进物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整合专业调解资源,接受法院委派委托,为当事人调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各区县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九)发挥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制度效力

2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22.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且协议具有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的,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经开区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十)依法依规判决物业费违约案件

23.对于业主违约的拖欠物业费案件,依法依规判决缴纳物业费违约金,发挥司法正向作用,提高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自觉性,引导业主按时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经开区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十一)推动符合条件的案件“简案快审”

24.对争议小、标的小的简单案件,引导当事人采用简易程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对存在系列案、批量案倾向的,探索采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稳妥处置类型化纠纷。探索“类案智审”,利用信息化系统批量生成裁判文书,提高审判效率。(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经开区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十二)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宣贯

25.市住建局联合市物业行业协会邀请专家对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及社区相关人员进行物业方面政策法规培训,进一步提升各级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建设部,市物业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26.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建设部、市物业行业协会及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开展物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宣贯,让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知法懂法,依法办事,逐步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建设部,市物业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持续推进)

三、职责分工

(一)社会工作部门

负责指导推进物业行业党的建设,加强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项目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规范和提升党的组织生活质效。指导健全党建引领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党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促进党的建设与物业服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二)住建部门

负责加强源头预防和减少物业纠纷,加大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力度,对物业企业存在的服务质量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和监督检查,引导物业企业规范管理。加强物业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给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专业培训和专业人才等方面支持。

(三)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化指导,推动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物业纠纷调处化解力度。落实分级培训责任,不断提高调解员物业纠纷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巧能力。

(四)人民法院

负责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落实委派、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对起诉到法院的物业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先行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行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依法及时审理。加强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依法判决撤离但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强制执行。

(五)街道、镇

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居(村)民委员会

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依法调解物业领域民间纠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市各相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区县、经开区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细化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 “一盘棋” 思想,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沟通协作。住建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社会工作部门统筹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司法部门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作用,人民法院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定期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增强物业企业和业主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