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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1 浏览次数:36

盘住建发〔2025〕54号                   签发人:祝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盘锦高新区建设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装修人不得要求被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或施工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非法增加楼面荷载或者改建房屋,不得擅自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后,装修人应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二、落实管理单位职责

物业服务人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依法依合同约定强化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网、教育及养老托幼场所、公共服务及营业用房等)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检查。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管理单位有告知、巡查、制止、报告责任。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以及被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照协议约定对正在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进行巡查;发现装修人在装饰装修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禁止行为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城管执法平台或12345热线报告。管理单位要做好告知、巡查、制止、报告的相关记录。

对于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实行登记申报制度

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装修人应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向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还需提供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没有物业服务人管理的房屋建筑,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管理机构。凡未按规定在装修前进行申报登记的,管理单位可以制止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活动,并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入场。

四、规范装饰装修工作

(一)装修人及空调安装单位要按照标准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文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文所称承重结构,是指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二)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涉及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其他具体要求,请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建设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相关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行为的监督指导,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住建局、经开区建设部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大监管检查力度

各区县住建局、经开区建设部要协调、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同时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管理单位等相关投诉或举报。属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各区县住建局、经开区建设部要积极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

盘锦市住建局办公室            2025521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1 浏览次数:36

 

盘住建发〔2025〕54号                   签发人:祝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盘锦高新区建设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装修人不得要求被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或施工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非法增加楼面荷载或者改建房屋,不得擅自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后,装修人应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二、落实管理单位职责

物业服务人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依法依合同约定强化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网、教育及养老托幼场所、公共服务及营业用房等)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检查。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管理单位有告知、巡查、制止、报告责任。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以及被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照协议约定对正在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进行巡查;发现装修人在装饰装修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禁止行为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城管执法平台或12345热线报告。管理单位要做好告知、巡查、制止、报告的相关记录。

对于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实行登记申报制度

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装修人应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向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还需提供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没有物业服务人管理的房屋建筑,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管理机构。凡未按规定在装修前进行申报登记的,管理单位可以制止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活动,并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入场。

四、规范装饰装修工作

(一)装修人及空调安装单位要按照标准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文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文所称承重结构,是指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二)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涉及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其他具体要求,请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县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建设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相关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行为的监督指导,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住建局、经开区建设部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大监管检查力度

各区县住建局、经开区建设部要协调、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同时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管理单位等相关投诉或举报。属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各区县住建局、经开区建设部要积极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

盘锦市住建局办公室            20255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