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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第6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09 浏览次数:32

岳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为做好住宅小区汽车充电桩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建设工作,我局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积极调动社会各层力量参与到充电桩建设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建议

(一)市住建局多措并举,积极推进住宅小区车用充电设施建设

一是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文件和设计规范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的有关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在规划条件真正落实到施工图纸设计中的同时,确保充电桩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二是对于住宅小区内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在小区既有电负荷容量充足并满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督促协调物业企业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同时,在广泛学习借鉴外地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县区、辽滨经开区住建部门会同属地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三是从2022年起,我市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时,要求各区将小区是否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点作为征求群众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中含有增设充电桩建设内容的,优先列入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加大力度推进实施,着力补齐居住小区建设短板。支持、鼓励县区政府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时,在居住社区配建一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车位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点,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二)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逐步补齐小区设施短板

2024年盘锦市政府着眼当前我市住宅小区业主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将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作为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之一予以推进,计划年内推进完成60个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试点(其中盘山县9个、双台子区8个、兴隆台区28个、大洼区15个),以点带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增设范围和规模,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难题。同时,为规范既有住宅小区公共集中充电装置点建设,市住建局与辽宁蓝绘勘察设计院拟定了《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公共集中充电桩设施建设基本要求(标准)》,待论证通过后,将印发至各县区。届时将对我市各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标准。

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各县区住建局对本辖区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分别形成摸底台账。在结合本辖区需求实际、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确定了2024年各县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公共集中充电装置点名单及工作方案;下步将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建设工作预计与11月底前全部结束,届时将有效缓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和违规充电现象。

二、针对完善充电桩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是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县区、经开区住建部门组织辖区物业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监管,重点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隐患情况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求各县区、经开区住建部门也要深入小区,对各物业企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协调街道(镇)做好无物业企业管理小区的相关隐患排查整治。对在排查整治中遇到阻力和困难的,物业企业及时联系所在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到场共同对相关业主进行劝导或予以强制清理。截至目前,全市616个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或街道(镇)累计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和各类消防安全隐患8244项,极大降低了住宅小区发生安全事故概率,维护和保障了小区业主居住安全。同时,各县区、经开区住建部门累计出动160余人次,抽查检查住宅小区210个,督促物业企业整改有关问题200余项;市住建局督导组抽查了84个小区,发现各类问题328项,均督促相关物业企业和属地住建部门进行了整改。

联 系 人:杨笑

联系电话:2822013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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