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格式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营商局,双台子区城建中心、兴隆台区城建中心,辽滨经开区营商部、建设部,高新区营商部、环保和建设部: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格式的通知》(辽住建公用〔202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下称《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下称《办法》)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各县区、经济区应严格落实排水许可证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排水许可的重要性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下称“排水许可”)是根据《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加强排水行业监管、严格城镇污水源头管控、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优化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经济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实施排水许可管理。
二、严格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
(一)严格实行城镇排水许可制度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各县区、经济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各县区、经济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各县区、经济区应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和执法相关工作,特别是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协调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对于新增排水户,各县区、经济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各县区、经济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发放排水许可证后,协调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抽查和监测,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加强排水监测
各县区、经济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作为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依据。各县区、经济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经济区审批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许可、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排水监管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水户开展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排水户档案。各县区、经济区要落实批后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排水户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上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对违反排水许可规定的,要督促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规范证书管理
(一)做好证书管理
各县区、经济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许可实施程序和审批条件,做好城镇排水户排水许可的审查发证工作。《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发放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辽宁省排水许可证由省住建厅统一格式,各县区、经济区自行印制发放,鼓励各县区、经济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实行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2015年省厅统一印制的排水许可证作废,各县区、经济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尚未发放的请自行销毁,2023年6月1日后使用新版的城市排水许可证及申请推荐表,已经发放的排水许可证到期后换发新证。
(二)实行统一编号制度
全省排水许可证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样式为:辽排水字第(盘锦)01(02)号(盘锦市盘山县…XXXXXX,共八位字母数字。其中:第一位盘锦市用英文字母L表示;第二、三位为区分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01表示重点排水户,02表示一般排水户;第四位为区分市本级和所属县(区、经济区),分别为盘山县 1,双台子区2,兴隆台区3,大洼区4,辽滨经开区5,高新区6表示;第五到八位为数字编号。
编号依次为:盘锦:L01(02)0000。如:盘山县某单位(一般排水户)其排水许可证编号为“辽排水字第L0210001”。
联系人:田野、韩昕龙,联系电话:18842703337、13130919113。
此通知。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99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5号
联系电话:0427-282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