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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路灯、 综合管廊、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541

各县区住建局、双台子区城建中心、兴隆台区城建中心、辽滨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部、高新区环保和建设部、市政集团、水务集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和《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等市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持续做好争创全域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落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要求,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中央、省、市环保整改要求等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特此通知。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路灯、

综合管廊、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和《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等市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持续做好争创全域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落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要求,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中央、省、市环保整改要求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管理,逐步补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安全管理短板,加强城市生命线系统、韧性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开展防范城市道路塌陷整治,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排查整治,桥梁检测加固,保障城市照明安全,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开展城市雨污排水窨井盖整治,推进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城市污水提质增效,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努力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做出盘锦贡献。

二、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

工作范围包括: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及附属设施。

各县区、经济区负责所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等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工作,市政集团负责中华路、辽河路、向海大道、林丰路道路、桥梁、路灯等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工作,辽滨经开区、水务集团负责综合管廊维护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城市道路养护安全管理

根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要求,加强城市道路设施养护安全管理,车行道出现沉陷、碎裂、坑槽、拥包、车辙、松散、麻面、脱皮、搓板、翻浆、错台、剥落、啃边、裂缝、分隔带侧石及路沿缺损、松动、歪斜等病害时,及时进行维修。

人行道出现面板缺失、松动、沉陷、拱起、碎裂、错台、踏步破损、失稳、路牙缺损、松动、歪斜、树池框突起、缺失及盲道、残疾人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残缺或设置不规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各县区、经济区和市政集团要开展路面塌陷事故隐患排查,组织人员加强城市道路养护巡查,重点关注路面沉降和变形情况,发现后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地下空间现状探查,查明是否存在地下空洞,做好应急抢修和现场管控,有效缓解路面塌陷情况发生。

要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交行审发﹝2020﹞20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把城市道路新增限高限宽设施批准关,需要拆除与取缔的动态清零,及时更新限高限宽设施清单,进一步完善标牌设置,做好长效的规范化管理。开展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排查,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达到城市道路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不平和路面积水;主干道机动车道无毁坏现象;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连续通畅、铺装平整,无松动缺失,无泥土裸露;人行道在路口、出入口设有缘石坡道。

(二)加强城市桥梁养护安全管理

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要求,加强城市桥梁设施养护安全管理,开展桥梁进行检测评估,I类养护桥梁指单孔跨径大于100m的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Ⅱ类养护--城市快速路上的桥梁Ⅲ类养护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N类养护 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V类养护+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一年一次;结构性定期检测,I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为3年-5年,关键部位可设仪器监控测试Ⅱ类-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为 6年-10 年;通过检测尽早发现桥梁隐患;对已完成检测的桥梁,要根据桥梁检测的情况及时对隐患处进行维修、加固。切实做到桥梁检测“全覆盖”,隐患整改“零容忍”,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巡检制度,加强桥梁的日常巡检养护,同时做好桥梁巡检记录。应按城市桥梁的养护类别、养护等级、技术状况分别制定巡检周期,I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每日巡检,Ⅱ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检周期不宜超过3天,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检周期不宜超过7天。对重要桥梁,或遇恶劣天气、汛期、雨季、冰冻等特殊情况,周期宜缩短。

要进一步完善桥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险队伍、专家、设备、物资、资金和交通工具的保障工作,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要建立单独的应急预案。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制度,辖区内城市桥梁如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应急管理工作要求逐级上报。

达到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保障车辆、行人等通行安全。

(三)加强城市路灯养护安全管理

按照《DB50/T 233-2006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要求,加强城市路灯设施养护安全管理,路灯设施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路灯基础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功能配套,路通灯亮,无损坏、无断亮。

达到市政道路装灯率100%、亮灯率≥95%

(四)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养护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养护安全管理,辽滨经开区、水务集团要研究制定健全入廊、有偿使用、收费保障和安全监管等制度,加强对正邦路、海岛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施供水、热力、通信、电力等地下管线建设时必须入管廊。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合吊装口渗漏,井盖盖板占压、破损,排水沟淤积、渗漏等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五)加强城市排水养护安全管理

根据《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要求,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管网排查,摸清城市排水管网的底数,逐步整治已分流区域私搭乱接、错接混接等问题,发现管网破损问题及时进行修复;要加强泵站抽水泵、格栅、闸门等养护管理,及时修复检查井凸起、沉陷,井盖缺失等病害。对城市新建市政道路、房屋建筑,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持续推进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工作;结合城市区域雨污分流,实施城市排水泵站雨污分流改造等工作,系统化推进城市排水雨污分流改造,逐步提高城市雨污水的收集效能。

达到城市排水设施完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井盖等基础设施功能完好、无破损,城市河湖无黑臭水体现象,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达到75%。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养护巡查。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成立专业城市道路设施巡查队伍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的巡查制度,配备履行该职责必需的设备、设施,加强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及时养护。

2、保障养护时效。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发现病害后,能够立即修复的要立即组织修复,短时难以处理的病害,应先做临时维护管理,按照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3、保障养护资金。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综合管廊、排水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管理体制,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资金保障,购买相关保险,确保养护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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