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辽宁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行业发展。
(二)负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开发及征收、房地产销售、房屋租赁、房屋修缮、拆改、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负责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市建筑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执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五)负责承担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负责监督、指导
全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城镇污水处理、供水、供热、燃气、城市防汛、园林、绿化以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财力(含辽东湾新区)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承担规范公用事业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研究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市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供水、供热、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及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
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2.与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3.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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