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增保障 农民建好房——多地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2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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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建设安全宜居的“好房子”、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是迈向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基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山东、河北、浙江温州近期接连推出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紧扣“住有安居”的民生关切,聚焦农房建设质量、设计、安全等关键环节,着力打造安全稳固、风貌协调的现代农房体系,切实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打造成为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民心工程,为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筑牢根基。
“鲁派民居”新范式或将彰显
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格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和健全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山东省发布的实施意见在全面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对《指导意见》的内容举措进行了重点细化,使基层落实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逐项明确责任部门,形成既各负其责又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25年年底,全省将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值得关注的是,“鲁派民居”新范式未来或将充分彰显。该负责人介绍说,实施意见提出农房设计不仅应当满足国家和山东省发布的农房设计规范及抗震设防等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结构安全,还应加强新建农房风貌引导,结合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精心设计建筑形体、色彩、屋顶、外墙、门窗等要素,助力打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乡村特色风貌。在强化施工过程监管方面,该省鼓励2层及以下农村住宅等限额以下工程委托专业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限额以上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严禁无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施设备。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并在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关键环节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统筹发挥基层力量
结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久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各地将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房龄超过30年等农房作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台账,每年组织农房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维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安置等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同时,该省还将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分类制定体检周期,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需要相应的人力、智力等方面的支持,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尤其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出在乡镇人民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农房安全管理上的“探头”作用,做好农村住房和公共建筑安全日常巡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管控。此外,县级人民政府要扮演多重“角色”——一方面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另一方面,会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设计院、规划院、建研院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对接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学生,帮助乡镇人民政府选聘一批对口帮扶性质的农房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农房安全管理,定期入村现场指导工作。
“专业技术力量为农房建设管理乃至乡村建设注入了知识资源,而乡村一线也为广大工程师和大学生提供了实践案例,促进了产学研结合。”相关负责人表示。
强化限额以上建设开工管理要求
浙江省温州市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特别强化了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设开工管理要求: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浙江省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规定,限额以上农村住房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个人联建房面积达到限额要求的委托村居(社区)集体组织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应备注建房村民信息。同时,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此费用由项目属地财政自行安排)、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等法定建设程序,依法依规纳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未批先建。
“工程竣工后,我们还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于限额以下农村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按照《浙江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人员到现场开工查验。”温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强化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建设环节的安全隐患,为广大农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