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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浏览次数:169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结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工作需求、财力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现下达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项目名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9,指标金额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支出。该项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21住房保障支出”。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省在接到本指标发文的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30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你省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你省应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团场)的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分配补助资金。有关省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对脱贫地区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倾斜。安排给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大农房抗震改造力度,向地震高风险地区改造需求集中的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四、你省应对农村脱贫户实施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确保脱贫户住房安全应保尽保。应指导各县(市、区、团场)细化落实措施,对于符合条件对象的危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要科学合理设定补助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宜农房技术方法和住房保障方式。对采用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要控制建房面积,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防止加重农户建房负担。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本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你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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