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本级)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单位预算报表
一、2024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4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4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4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4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行业发展。
(二)负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定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开发及征收、房地产销售、房屋租赁、房屋修缮、拆改、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负责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市建筑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执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五)负责承担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负责监督、指导 全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城镇污水处理、供水、供热、燃气、城市防汛、园林、绿化以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财力(含辽东湾新区)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承担规范公用事业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研究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市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供水、供热、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及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 “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2)与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3)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
办公室、法规信访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房地产管理科、物业管理科、计划统计科、城市建设管理科 (对辽东湾工作科)、园林绿化科、建筑业管理科、公用事业科、 村镇建设科、质量安全科、财务审计科、机关党总支办公室 (人事科)。机关党总支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三、单位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的通知》(盘财预[2024] 7号)文件要求,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单位预算编制范围为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单位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的通知》(盘财预[2024] 7号)文件要求,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4年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712.7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712.76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2712.7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924.8万元;
2.项目支出1787.96万元。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84.8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84.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1243.84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对企业补助0万元,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按《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有关规定,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36.5万元。
2024年预算比2023年收入增加790.62万元,增加41.13%;支出增加790.62万元,增加41.13%。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1、公用经费压缩19%;2、增加项目经费(补发2022-2023年度部分全市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取暖补贴)。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4.5万元,比2023年减少19.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6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5万元,比2023年减少1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4.5万元,比2023年减少18.5万元)减少原因:公务车运行费压缩10%,人防划转到发改委4台车。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90.2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133.3万元,下降59.64%,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人防划转到发改委,公用经费减少。主要包括:办公费14.38万元、邮电费4万元、差旅费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8万元、工会经费8.2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44.26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6.5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分项目如下:
1.政府采购预算36.5万元,是盘锦燃气网格化管理平台网络通讯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0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产总额613,018.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67,487.7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547.34万元,在建工程45,361.48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1辆,价值33.8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住建局2024年预算项目6个,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5个,涉及资金593.8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新增项目“补发2022-2023年度部分全市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取暖补贴1194.09万元”,无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公开表样(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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