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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633号(城乡建设类0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1-16 浏览次数:35

民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约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提案中指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然面临房源筹集难、租金核定机制欠缺、融资成本高、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问题,提出房源筹集上坚持以存量为主、新建为辅,科学制定租金水平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支持、探索农村宅基地与城市保障房资源的转换机制、出台住房租赁管理法规制度等建议具有很强针对性,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将积极借鉴吸纳。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截至2023年6月,全国已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495万套(间),可解决13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

一、关于房源筹集上坚持以存量为主、新建为辅

(一)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重点在位置便利地区筹集建设。

你们提出的在位置便利的区位新建集中式小户型住房等建议对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很好的现实意义。国办发〔2021〕22号文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各地认真按照《意见》要求,通过实物筹集、发放补贴等多种方式帮助群众解决住房困难,例如合肥市“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3万套(间),计划向2万人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在位置便利地区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例如成都市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按照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800米的标准进行TOD混合功能及集约开发,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取土地资源,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及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重点在位置便利地区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二)加大“非改租”项目支持力度。

国办发〔2021〕22号文件中明确,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2022、2023年,财政部均通过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对包括“非改租”在内的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适当补助,合计安排下达中央补助资金307.7亿元,支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021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房产税优惠政策,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广东省、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按照公告要求,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为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督促各地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非改租”项目给予补助,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将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国办发〔2021〕22号文件中明确,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各地按照要求,认真梳理现有存量房源,例如上海市将单位租赁住房和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包括新供应租赁住房用地(Rr4)上国有企业新建全自持租赁住房、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等;杭州市将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其中蓝领公寓重点解决为城市提供基本服务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重点解决大学以上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二、关于科学制定租金水平和动态调整机制

你们提出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动态调整机制、给予企业定期动态调整租金基准权限的建议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稳定发展。国办发〔2021〕22号文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例如贵阳市制定《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定价调价工作机制》,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济南市指导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了《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技术指引》,探索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技术测算办法。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更多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确保“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

三、关于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支持

(一)基础设施REITs方面。

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同年8月,中国证监会印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基础设施REITs发行范围。截至目前,已上市4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合计募集资金50亿元。

2023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分类调整项目收益率,适当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规模要求至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8亿元,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支持力度。

(二)信贷支持方面。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同年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会同我部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建设银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积极贯彻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政策,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有力推动了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

(三)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方面。

中国证监会积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企业债券方面,2020—2022年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企业债券累计发行规模381亿元;公司债券方面,交易所市场已推出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并发布相关制度安排,明确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试点以来累计发行605亿元;资产支持证券(ABS)方面,2020—2022年交易所市场发行住房租赁ABS共计22单,金额合计239亿元。

四、关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与城市保障房资源的转换机制

为妥善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面临的住房保障、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各省区市均出台了居住证具体实施办法,全国所有城市和县均已发放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越来越多的城市流动人口可以凭居住证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关于出台住房租赁管理法规制度

2020年,我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明确提出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目前,我部积极推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司法部也就此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会同我部反复研究修改完善。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司法部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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