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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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适老化改造推荐性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新修订的《城镇供热服务》规定了城镇供热服务的总则、供热质量、运行与维护、业务与信息、文明施工、服务质量评价及服务改进等,适用于热媒为热水、热用户为民用建筑的供热系统以及参与供热的各方应达到的服务要求,包括城镇供热经营企业向热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热用户合理用热;热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及机构对供热服务质量的评价。
新修订的《城镇供热服务》明确,供热经营企业要建立与其供热规模和热用户数量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并应能满足热用户的合理需求。供热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用户至上的原则。
在运行管理方面,供热经营企业要采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的供热技术和工艺设备;制定合理的供热系统运行方案,并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当地法定供暖期内不应随意延迟、中断或提前结束供热;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事故率。
为了保障供热安全,供热经营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应定期组织演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按规定设置安全和警示标志,对室温不达标的热用户建立档案。热用户在供暖期前要对室内自用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室内自用供暖设施及时进行整改,并配合供热经营企业进行供暖期前试水、检查等准备工作;发现室内自用供暖设施异常或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报修;不应擅自改动户内采暖设施,如确实需要改动,要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
针对检修与维修,供热经营企业要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因热用户自身原因导致供热设施损坏或影响正常供热的,要书面通知热用户,告知原因并要求其及时修复;应热用户要求对室内自用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时,维修人员应事先向热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后实施维修。供热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的温度时,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要分别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设施进行必要改造。供热经营企业可根据热用户实际需求提出合理的改造方案。
在应急处置方面,供热经营企业要对自然灾害、极端气候、社会治安、生产事故等严重影响正常供热服务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建立与供热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并应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及通信设备等;供暖期间应实行24小时全天应急备勤,按规定对发生故障的供热设施进行抢修。
施工期间,要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保护周边环境;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选用耗能较少的施工工艺,降低施工设备能耗。施工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并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路段、工期、项目负责人和联系电话,悬挂安全标志,并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灯。
摘自:住建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