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为打造宜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 发布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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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居住生活场所的建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存活动,所有人都向往宜人的居住环境,居住环境也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同时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社会活动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各地纷纷通过立法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城市绿化、整治市容环境、规范照明管理,为打造宜居环境提供基本保障,帮助人们加强对城市居住环境的整体认知,有效提高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打造安静空间 银川修法防止噪声污染
建筑工地施工干扰日常生活、节假日室内装修影响居民休息……噪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为满足公众对宁静、和谐、美丽生活环境的需求,有效、有力防治噪声污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修订《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并于本月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由八章四十三条改为八章五十四条,主要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明确了各项法律责任。
条例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新一轮综合执法改革和机构改革,明确了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有效避免了部门责任模糊、职责不清等问题。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设置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等内容。
在备受公众关注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加强了对娱乐、健身活动噪声扰民的管理,关注广场舞扰民等热点问题,新增了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以及在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所遵循的管理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在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物业服务人员从事树木草坪修剪、设施维护维修,应当采取降低噪声、调整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的表述。规定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不得从事室内装修。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新增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等内容。
确保夜间安全 成都规范城市照明管理
城市照明是指在夜晚环境中,运用照明光源、灯具等组合的照明设备对城市环境进行的照明与装饰,包括在城市室外空间所能看到的所有物体的照明,以此形成由灯光载体、光源、灯具结合并运用照明控制手段而构成的照明环境。城市照明提高了夜晚环境质量,满足了市民活动的需要,增强了夜间安全感,同时可以展示良好的艺术效果。
城市发展对城市照明高品质供给、高效能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川省成都市本月起施行的《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作出系统规定,有效规范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宜居生活品质。
条例明确禁止擅自搬迁、拆除、挪用城市照明设施,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安装电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电源连接,擅自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等六类行为,同时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装饰,禁止雕刻、污损城市照明设施。
条例提出要建立安全可控的城市智慧照明监管体系,使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监控系统逐步接入市政智慧监管系统,实现能耗监测、运行监管、指挥调度等功能,使城市内所有照明设施可以在一个系统中管理。另外,条例明确成都将推进智能多功能灯杆建设,这将减少城市灯杆数量并预留安装接口,使各种智能传感终端设备可以集中安装在灯杆上,拓展各种应用场景,达到多杆合一、综合利用的效果,将为城市智慧治理体系提供重要基础和载体。
本次立法不仅着力解决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问题,还对防止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其他通行安全等进行了综合考虑。比如,条例规定,设置城市照明应当“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照射方向和范围等控制要求,防止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的安全行驶”“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相似”等,还要求“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在设施显要位置公布维护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方便市民发现城市照明设施缺损、毁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时,可以及时向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反映。同时,条例还对城市照明设施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应急管理作出了规定。
通过立法规范城市照明设施可以改善城市夜间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保障市民夜间活动的安全和权益,同时将为城市发展提供新的支撑和动力。
划定城市绿线 武威明确绿化管理责任
城市绿化具有净化空气、调节气候、减弱噪音、美化环境等功能,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甘肃省武威市制定《武威市城市绿化条例》,于本月起施行。
条例明确,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体现地域特色,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通过法治护航,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支持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
条例规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中河流、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
条例明确了武威市城市绿化的保护与管理责任,提出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绿化责任人制度。其中,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绿化责任人;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单位为绿化责任人;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绿化责任人;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为绿化责任人;居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绿化责任人;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为绿化责任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绿化责任人;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城市绿化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对进一步巩固绿色发展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具有积极长远意义。
摘自:住建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