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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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是指经特定程序评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定条件为:
(一)落实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有力。按期完成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工率100%,竣工率较高,往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竣工率100%。
(二)补助资金到位。省级补助资金占农村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
(三)住房基本安全有保障。实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
(四)监管措施有力。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审核管理有效,录入率及准确率高,涉及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少,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轻微,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通过统计分析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查阅文件材料以及实地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同时,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发展差异情况,适当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评定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评定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县级行政区划数量、所处地区等因素,确定相关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数量。
第六条 相关省(区、市)按照优中选优、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得起检验的原则,并参考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表扬和通报批评情况,提出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确定名单前应进行公示,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汇总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并公示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数量控制在20个左右。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将对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所在省(区、市)予以倾斜,由相关省(区、市)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资金奖励。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细则,明确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严格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建村〔2016〕28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