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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0 浏览次数:541

一、《条例》简介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盘锦市制定了《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3条,分5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以立法的形式解决我市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出台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绿化工作,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引领,建成了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公园、广场、绿地,并于2017年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城镇绿化工作取得较快发展。截止2019年底,我市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9.62%、43.4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06平方米。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绿化工作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地建设法定指标执行差、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质量安全监管及竣工验收环节缺失等问题。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解决城镇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外省市做法,出台《盘锦市城镇绿化条例》。

三、《条例》起草的法律依据

《条例》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辽宁省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参考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等有关规范、文件,主要借鉴了南通、南京、无锡、杭州、上海、北京等城市有益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而制定。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强化了城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作为法定指标的执行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绿化权益

尽管我市已经成为国家园林城市,但城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法定指标完成的参差不齐,无论是新建居住区还是旧区改建,绿地率指标一定程度存在低于省规定标准的现象,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进行审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的要求,不得低于《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同时,为保证执行力,在《条例》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对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标准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按所缺绿地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二)把好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关口,提高城市绿化项目设计水平

我市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近年来从未经住建部门审查,设计水平及绿化效果难以保障。为此,《条例》在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意见。

(三)着力构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强力执行的制度体系

《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为确保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执行力,一是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是对绿地率及绿化方案的完成情况作出“双核实”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载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事项对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予以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予以核实。三是对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设置绿地平面图以及移交绿化工程建设档案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置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面积;自绿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移交时间将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 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城镇绿化工程必须实行质量监督

我市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城镇绿化工程及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尚未实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管出现真空。为解决以上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城镇绿化工程以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镇绿化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执行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条例》中在法律责任一章共设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所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及《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本《条例》不做重复表述;二是对上位法予以细化,其中《条例》第十九条就是对《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细化,对处罚标准参照外地立法予以明确。三是结合实际予以创设,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属于创设,主要参照外省外市的立法作出具体规定。


原文: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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