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2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2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2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2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2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参与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市容 和环境卫生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工作,为拟定全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有关建议,为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
(二)承担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等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征收、房屋产权交易、住房保障与房改和物业等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施工、勘察设计、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等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全市城市供热、供水、城镇供气、城乡市容 和环境卫生及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等事务性工作。
(六)为市政府重点公共项目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七)承担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办公室、城市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服务科、房地产开发征收服务科、房地产交易服务科、住房保障和房改服务科、物业服务科、建筑业和抗震防灾服务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科、城市供水节水服务科、燃气服务科、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服务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属于2022年度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2年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1111.02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111.02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11111.0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738.41万元;
2.项目支出372.61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35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2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减少316.6万元,减少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项目费调减。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13.5万元,比上年减少4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5万元,比上年减少4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1年度持平,无增减变动,主要公务用车运行费13.5万元,比2021年度减少45万元。)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5万元。项目如下:
新能源执法及业务用车租车费3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资产总额81988.5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8038.80万元,固定资产53949.71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48辆
五、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2年应编制整体绩效目标涉及资金11111.02万元,无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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