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盘锦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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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盘锦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6日
联系人:王维 联系电话:0427-2688488
电子邮箱:pjjw203@163.com
来信请寄: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109室
邮编:124000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6日
盘锦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县区、经济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其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经济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户、全额存入、分节点按比例支取的原则。
第五条 具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确认,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六条 由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订《盘锦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账户内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专项账户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项目开立。
第八条 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盘锦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监管项目名称、范围;
(三)监管账户和专项账户名称、账号;
(四)预售资金收存、支取方式及支取比例;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监管银行、专项账户等预售资金监管事项。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专项账户收取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涉及到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应当将专项账户作为购房人抵押贷款到账账户。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
(一)9层以下(含9层)建筑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达到主体结构施工进度2/3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80%的比例支取,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达到主体结构施工进度3/4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85%的比例支取。主体结构封顶是指建筑物主体屋面顶板砼完成;
(二)达到主体结构完工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95%的比例支取。主体结构完工是指主体结构封顶后,内外部装饰装修、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全部完成;
(三)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支取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98%;
(四)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支取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根据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同意划转的比例,监管银行将存入专项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及动态监管情况制定提高或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办法。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应当向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监管节点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其中:
1.主体结构工程达到封顶、完工的,或高层建筑达到主体结构2/3、3/4的,应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2.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3.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现场查勘。
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 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以书面文件方式传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监管银行依据通知书进行划转;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以书面文件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资金的监管。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核实后,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县区、经济区监管机构可以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
(一)未按规定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