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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柔性执法事项清单(1项)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柔性执法事项清单(1项)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类别 依据 违法事实 行政裁量权基准 承办科室
性质和情节
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0m2
(不含)以下,或应缴易地建设费75万元(不含)以下。
责令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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