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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建筑业安全监察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次数:4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锦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我站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我站按照本规定对区(县)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检。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市政府权利下发工作要求和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本站负责辖区内市直(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本站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安全监督备案后,我站确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人,3日内发给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制定监督计划并自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起,开始对本工程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第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除制定监督计划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方案。
    第十条 监督人员(2人以上)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书。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见附件),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我站。
收到《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查验,对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工整改擅自复工的,我站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资料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及履行职责情况。
    4、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及审批情况。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7、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资料(验收表、安装资质、拆装方案等)及检测报告,群塔作业施工方案。
    8、拆除工程的专项方案审批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记录及超限部位的处理情况;监理单位对边坡支护施工过程检查验收情况。
    2、高大脚手架(20米以上)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情况;剪刀撑的搭设、高大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接、模板支撑体系最顶端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3、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情况;施工升降机笼门机电联锁装置、上限位开关设置、电动吊篮屋面机构的安装、独立保险绳的设置、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情况。
    4、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分级配电、逐级保护、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以及其他机电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5、“三宝”、“四口”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中止、恢复施工、竣工验收,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设备专项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督,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监督。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按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3、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
    4、限期整改通知书
    5、停工整改通知书
    6、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
    7、恢复施工通知书
    8、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9、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10、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1、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12、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13、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4、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15、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6、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17、相关文书的制作按辽住建(2015)5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监督档案的纸张规格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
    第十八条 监督档案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计算机信息输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审批程序,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站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做到: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尊重管理相对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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